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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4-27 星期六

发布时间:2010-12-31     浏览次数:3537

浙江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

  为加强劳动纪律,严明校纪校规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。

  一、各学院、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,人事科长(或秘书)负责考勤。科室一级的单位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,及时做好考勤统计、登录。并报人事处劳动工资科,办理扣发津贴、补贴及工资的手续。

  二、事假
  教职工若遇特殊情况,必须请事假的,事前须请事假。
  (一)正处职干部请事假,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。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,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;七天以上者,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  (二)教师、干部、工人等各类人员请事假的审批:
  1、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,请事假由所在院、处领导审批。
  2、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,因私事离杭外出,也须办理请假手续。
  3、请事假十天以上者,须报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。
  (三)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  1、一个月内事假累计十天以上者,停发当月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。
  2、一年内事假累计三十天以上者,从第三十一天起停发本人工资。
  3、如遇配偶、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、公婆因病重、病危住院,确需职工本人陪住的,经批准,可不计为十天以上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,但要计入考勤,以便考核。

  三、病假
  (一)教职工请病假,须向单位提交校医院专人签发的诊断证明书(特约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也须经本校医院专人签批)。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,须持校医院专人签发证明书,并经医生允许后,方可复工。
  (二)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
  1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,连续病假满两个月,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;连续病假六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%。
  2、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,连续病假满六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%。
  3、因工负伤者,医疗期间工资照发。因肇事(交通或打架等)受伤者,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。被伤人的工资、医疗费经公安、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。
  4、病假累计满一年者,扣其一年工龄。

  四、产育假
  女职工产假、节育、绝育、人工流产、哺乳假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浙江省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。
  (一)女职工产假:平产假三个月,难产假三个半月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若产假正值寒、暑假期间,其产假分别顺延半个月和一个月。工资、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照发。
  (二)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,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领导批准,可请哺乳假。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《一孩父母光荣证》的,哺乳假为六个月;符合计划生育规定,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哺乳假为三个月。享受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发给,业绩津贴和误餐补贴停发。
  (三)晚育妇女分娩后,配偶可享受七天护理假。工资、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照发。
  (四)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,需要照顾的,经手术单位证明,可给予七天护理假;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,可休息三十天;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,可休息十五天。工资、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照发。
  (五)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须交医务部门专人签发证明,妊娠三个月内自然(人工)流产的可休息二十天;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,可休息一个月;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,按正常产假处理。工资、业绩津贴误餐补贴照发。
  (六)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息二十五天;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,术后可休息五天。工资、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照发。
  (七)晚育妇女,从确诊怀孕之日起,怀孕期间可享受六天门诊检查(不能积累使用)。工资、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发。
  (八)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,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,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,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。
  (九)未婚人工流产,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的工资应全部扣发,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停发。

  五、婚丧假
  (一)婚假:给假三天。晚婚者(男二十五周岁,女二十三周岁以上)可享受婚假十五天(连续使用)。职工结婚时,双方不在一地工作,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。
  (二)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、养父母及公婆、岳父母去世,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。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,另外加算。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,工资、业绩津贴及误餐补贴照发,途中车船费自理。

  六、探亲假
  (一)享受国内探亲假的职工,按国务院规定,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。具体审批办法,按浙大发人(1999)32号文件执行。
  1、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。
  2、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每年给假一次。
  3、已婚职工探望父母,每四年给假一次。
  4、特殊情况需经各院、部、处领导同意,并由人事干部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。
  (二)教职工出境探亲会亲
  1、凡系归侨侨眷、台胞台属、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,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(1993)16号、(1983)71号、(1984)13号、(1982)侨政会字第011号、(1986)侨政会 字第006号、省台办(1984)1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。
  2、公派出国研究生和自费出国留学生人员在国外学习满一年以上者,其配偶出国探亲,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(含寒暑假);留学人员配偶出国探亲,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,超过六个月未归者,自第七个月起自动离职。
  3、教职工出国出境探亲会亲,只能安排在寒暑假,待遇不变,超假十五天后不再保留公职。

  七、关于旷工的处理
  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:
  1、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  2、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  3、准假期满(包括事假、病假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育假等),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;
  4、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;
  5、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,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(包括校内调动);
  6、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  (二)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。
  (三)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,学校予以除名。
八、本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起执行。岗位津贴发放的考勤仍按浙大发人(1999)3号文件执行。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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